組織章程
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友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97年6月7日第1屆系友會成立大會通過訂定
第壹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學系系友會」(簡稱「東華財金系友會」)。
第二條、 本會會址設於花蓮縣壽豐鄉志學村大學路二段一號 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學系辦公室,必要時得於各地設立分會,其組織暨章程由各該分會另定之。
第貳章 宗 旨
第三條、 本會以凝聚國立東華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含企業管理研究所財金組、公司理財碩士學位學程)畢、肄業校友(下簡稱系友)情誼,協助系友在學術及社會事業上之發展,並且協助母系教學及研究工作之發展、聯繫系友及師生間之情誼為宗旨。本會係依政府有關人民團體組織之法令,以系友聯誼及服務為目的而設。
第四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 建立系友聯絡網。
(二) 舉辦學術與實務研討講座。
(三) 發行系友刊物。
(四) 提供系友就業機會。
(五) 推展其它有助於達成本會宗旨之事務。
(六) 協助本系教學與研究之發展。
第参章 服 務
第五條、本會之主要服務項目包括:
(一) 蒐集系友資料、編印系友通訊刊物及系友通訊錄;
(二) 每兩年定期召開系友大會,協辦各屆畢業生同學會聚會,邀請系友返校演講座談;
(三) 籌募基金,協助母系推動系務;
(四) 提供母系發展事宜之諮詢及必要服務;
(五) 協助東華系會(學生社團)舉辦各種有利提昇母系聲名之活動;
(六) 其他屬系友會辦理之服務活動。
第肆章 會 員
第六條、 凡東華財金系、東華企研所財金組以及東華大學公司理財碩士學位學程之畢業生均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七條、 凡東華財金系、東華企研所財金組以及東華大學公司理財碩士學位學程現任及退休教師,均得邀請為本會會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之權利包括:
(一) 發言權及表決權;
(二) 選舉權及被選舉權;
(三) 本會舉辦各種活動之出席權;
(四) 本會及系會發行刊物之取閱權;
(五) 其他本會會員應享之權利。
第九條、本會會員之義務包括:
(一) 遵守本會章程之有關規定;
(二) 擔任本會之各項職務;
(三) 繳納會費;
(四) 出席本會之各項會議;
(五) 其他本會會員應盡之義務。
第十條、本會會員如在外行徑有違國家法令,得由會員大會通過開除其會籍。
第伍章 組 織
第十一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財務、活動組長各一人,由會長委任產生,以上幹部任期皆為兩年,連選得連任之。會長及幹部,負責聯絡、財務暨出納、總務、文宣出版、及聯誼活動等職務。並設母系聯絡人一名,由系主任委任系上助理擔任。註:原則上得連任一次委員。由會員大會推選理事,兩名監事->理事推選理事長,也就是會長。
第十三條、 會長應依本章程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但應對會員大會負責。會長在任期內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得由總幹事一人代理之。
第十四條、 若東華大學財金系現任系主任非本會會長,本會得聘請其為「名譽會長」,歷屆卸任會長及系所主任為「榮譽顧問」。
第十五條、 本會由各屆大學部及研究所畢業班級推選一人擔任各班級之聯絡及必要時之權利代理人,並為該班會員代表參加代表大會。
第十六條、 各班代表因故不能履行任務時,得由該班另行推選或委託一人充任。
第十七條、 本會得由班代表及幹部籌備辦理各項服務活動。
第陸章 會 議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大會每一年至少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
第柒章 經 費
第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經會員大會開會之後,本會保留調整權利。其經費來源包括:
(一) 會員會費;
(二) 公司機構及會員個人之捐贈;
(三) 會費收入及捐款之利息;
(四) 其他。
第二十條、 會年會費新台幣三百元,應屆畢業生減半。如繳永久會費則一次繳納新台幣三仟元整。
第二十一條、 凡為會員者,享有學校或系上各項活動之優惠。
第二十二條、 經費之動支情況應由會長會同財務組於會員大會時提出報告。
第捌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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